【案情简介】
2018年9月14日,费某入职德清某竹木工艺品有限公司(竹木工艺品公司)从事木工组装工作。入职当日,费某与公司签订书面劳动合同,并自愿签署了《放弃社保缴纳声明》。2018年11月3日,费某在工作过程中因操作不慎受伤,后经劳动能力鉴定委员会鉴定为工伤八级伤残。
2019年10月,费某向德清县劳动人事争议仲裁委员会申请仲裁,诉请竹木工艺品公司支付工伤赔偿费用、被迫解除劳动合同的经济补偿金、鉴定费等共计31万余元,并要求公司为其补缴在职期间的社会保险。2020年4月29日,县仲裁委裁决不予支持费某有关被迫解除劳动合同经济补偿金的仲裁请求。费某不服,起诉至法院。法院经审理认为,劳动者自愿签署的放弃缴纳社保承诺,事后又以用人单位存在《劳动合同法》第三十八条第一款第三项“未依法为劳动者缴纳社会保险费的”的情形,主张被迫解除劳动合同的经济补偿金的,违反诚实信用原则。2021年4月28日,县人民法院判决驳回了费某要求竹木工艺品公司支付经济补偿金的诉讼请求。
【律师点评】
本案的争议焦点为劳动者在自愿作出放弃缴纳社会保险承诺后反悔,用人单位是否应支付经济补偿金。本案中,费某自愿签署声明,承诺放弃缴纳社会保险,视为对自身权利的处分。费某作为一个完全民事行为能力人,应当意识到签署该声明的法律后果,且费某不能提供证据证明签署该份声明时,公司存在欺诈、胁迫、乘人之危等情形,故该声明真实有效。费某在出现工伤后以公司未为其缴纳社保为由主张经济补偿金,无事实和法律依据,应当不予采纳。
律师温馨提醒:
1. 劳动者入职后,应当及时与用人单位签订书面劳动合同。劳动合同应当载明劳动期限、工作内容、工作时间、劳动报酬和社保缴纳等重要内容。
2. 缴纳社会保险是用人单位的法定义务,用人单位让员工签署放弃社保声明并不能免除其为员工缴纳社保的义务,且会增加用人单位的用工风险和用工成本,得不偿失。
3. 因劳动者自身不愿缴纳等不可归责于用人单位的原因,导致社会保险未缴纳的,劳动者请求解除劳动合同并支付经济补偿金的,不受法律保护。因此,劳动者自愿签署放弃社保缴纳声明时务必要慎重。